《对中国电信公司华为与中兴引发的美国国家安全问题的调查报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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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建议

为了寻求长期对关于中国电信公司(华为和中兴)与中国政府之间关系的问题的答案,调查委员会发起了这次调查。在为期数月的调查中,华为和中兴都试图用不同的描述方式,解释了为何这两家公司都没有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构成威胁。令人遗憾的是,两家公司都没有与我们的调查完全的合作,两家公司都未能提供文件或其他证据来证实他们的说法或支持他们的陈述。

尤其是华为,对委员会提出的核心安全问题提供了模棱两可、答非所问或不完整的答案。这些公司未能对关于它们与中国政府的关系及政府对它们的支持这些问题提供积极有效的答案,使得人们对其能否遵守国际规则产生了进一步的疑问。

建议

基于本次调查,委员会提供如下建议:

建议1:美国应该用怀疑的眼光检视中国电信公司对美国电信市场的不断渗透。

* 美国情报体系(IC)必须保持警惕,并专注于这一威胁。 IC应试图积极知会私营部门,并尽可能使其知晓该威胁。

* 考虑到对美国国家安全利益的威胁,美国外商投资委员会(CFIUS)必须阻止涉及华为和中兴的收购、吞并或合并。试图扩大CFIUS并使其包含采购协议的立法提案应由相关国会委员会进行详细考虑。

* 美国政府尤其是敏感系统,不应使用华为、中兴的设备,包括零部件。同样,政府的承包商,特别是工作于那些美国敏感项目的合同的,应该在系统中排除使用中兴和华为的设备。

建议2:强烈建议美国的私营部门实体考虑与中兴或华为开展设备或服务业务的长期安全风险。强烈建议美国网络运营商和系统开发商在其项目中寻求其他的供应商。基于现有的机密和公开信息,华为和中兴不能被认为未受中国国家影响,这对美国和我们的系统构成了安全威胁。

建议3:美国国会司法委员会和行政部门的执法机构应当调查中国电信行业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尤其要注意中国对关键企业提供的持续财政支持。

建议4:中国企业应当尽快变得更加开放和透明,包括在具有更高透明度要求的西方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更加一致的由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的财务信息和网络安全的审查,遵守美国的信息和举证的法律标准,并遵守所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标准。尤其是华为,必须更加透明和响应美国的法律义务。

建议5:美国国会司法委员会应考虑立法,以更好地解决由后面存在政府支撑的电信通讯公司带来的风险,否则这些公司不能完全被信任参与美国关键基础设施建设。这种立法可以包括增加私营部门实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并在CFIUS争取包含采购协议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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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过留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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