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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电信公司华为与中兴引发的美国国家安全问题的调查报告》-结论

结论与建议

为了寻求长期对关于中国电信公司(华为和中兴)与中国政府之间关系的问题的答案,调查委员会发起了这次调查。在为期数月的调查中,华为和中兴都试图用不同的描述方式,解释了为何这两家公司都没有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构成威胁。令人遗憾的是,两家公司都没有与我们的调查完全的合作,两家公司都未能提供文件或其他证据来证实他们的说法或支持他们的陈述。

尤其是华为,对委员会提出的核心安全问题提供了模棱两可、答非所问或不完整的答案。这些公司未能对关于它们与中国政府的关系及政府对它们的支持这些问题提供积极有效的答案,使得人们对其能否遵守国际规则产生了进一步的疑问。

建议

基于本次调查,委员会提供如下建议:

建议1:美国应该用怀疑的眼光检视中国电信公司对美国电信市场的不断渗透。

* 美国情报体系(IC)必须保持警惕,并专注于这一威胁。 IC应试图积极知会私营部门,并尽可能使其知晓该威胁。

* 考虑到对美国国家安全利益的威胁,美国外商投资委员会(CFIUS)必须阻止涉及华为和中兴的收购、吞并或合并。试图扩大CFIUS并使其包含采购协议的立法提案应由相关国会委员会进行详细考虑。

* 美国政府尤其是敏感系统,不应使用华为、中兴的设备,包括零部件。同样,政府的承包商,特别是工作于那些美国敏感项目的合同的,应该在系统中排除使用中兴和华为的设备。

建议2:强烈建议美国的私营部门实体考虑与中兴或华为开展设备或服务业务的长期安全风险。强烈建议美国网络运营商和系统开发商在其项目中寻求其他的供应商。基于现有的机密和公开信息,华为和中兴不能被认为未受中国国家影响,这对美国和我们的系统构成了安全威胁。

建议3:美国国会司法委员会和行政部门的执法机构应当调查中国电信行业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尤其要注意中国对关键企业提供的持续财政支持。

建议4:中国企业应当尽快变得更加开放和透明,包括在具有更高透明度要求的西方证券交易所上市,提供更加一致的由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的财务信息和网络安全的审查,遵守美国的信息和举证的法律标准,并遵守所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标准。尤其是华为,必须更加透明和响应美国的法律义务。

建议5:美国国会司法委员会应考虑立法,以更好地解决由后面存在政府支撑的电信通讯公司带来的风险,否则这些公司不能完全被信任参与美国关键基础设施建设。这种立法可以包括增加私营部门实体之间的信息共享,并在CFIUS争取包含采购协议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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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S 2013 . V Cerf KeyN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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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ton Cerf 。 TCP的原始论文:《A Protocol for Packet Network Intercommun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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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农 。1948 。《通信系统的数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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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是如何忽悠成的-NG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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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电信公司华为与中兴引发的美国国家安全问题的调查报告》-中兴部分(全)

B. 中兴公司未能回答关键性问题或提供相关文件来支持其声明,这些声明辩称,回答委员会关于其公司内部活动的问题有可能导致该公司触犯中国国家机密。

在整个调查期间,中兴力图表现得合作,并及时提交委员会需要的文件。然而中兴一直拒绝对一些具体问题做出明确的回应,该公司也未能提供内部文件来支持其多项声明。与对华为公司一样,委员会对中兴公司的审查重点放在其与中国政府的关系,以及该公司的历史、管理、财务、研发和企业架构上。委员会未收到关于下列问题的详细答案。中兴未能描述其与中国政府的正式往来关系。它没有提供除了已公开信息之外的财务信息,没有解释中兴内部共产党党委的正式角色,只在最近才提供了党委成员的信息。委员会没有收到关于中兴在伊朗和其他被制裁国家的经营和活动的细节。最后,中兴拒绝提供其在美国的经营和活动的详细信息。

同样重要的是,因为担心会违反中国的国家机密从而导致中兴官员在中国被起诉,中兴极力辩称它不能提供内部机密文件或对调查委员会的某些问题做出回答[136]。事实上,由于担心有可能涉及国家机密,中兴甚至拒绝提供在2012年4月会议期间给委员会展示的幻灯片。就某种程度而言,因为中国的法律视这些信息为国家安全机密,从而中兴不能向委员会提供详细说明或回应委员会的质询。调查委员会对中兴参与美国基础设施项目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的担忧更加加深了。

委员会注意到,中兴提交的许多书面材料从未配合委员会的特定问题和文件要求进行编号,而这本应作为正式法律程序所应该的。委员会相信,中兴通过这种方法试图拒绝坦诚的回答 问题。此外,中兴的回答通常是重复的,缺乏文件或其他证据支持,或者在其他方面不甚完整。

委员会还注意到,中兴并未简单地否认来自全球电信供应链的国家对国家安全的担忧。中兴一直倡导一种解决方案——一种基于信任交付模式的——通过被双方都信任的“独立的第三方评估人员”来移交“硬件、软件、固件及设备中的其他结构件到相应的评估人员”[137]。这种被中兴所倡导的模式还包含许多其他因素,例如,一个“经过彻底审查和分析的软件代码”、“漏洞扫描和渗透压力测试”、“硬件设计的审查和审核系统框架设计示意图”、“物理设施的审查和对供应商的生产、仓储、加工及交付操作的独立综合审查”、“定期评估”等等。

中兴建议,这种之前曾也被华为及其他公司提出,很类似在英国提出的模式,可以在电信设备供应商之间广泛实施。如前所述,虽然这些缓解措施有一定帮助,委员会仍然担心这种模式未能缓解电信设备的对国家安全非常重要的本质。

(一) 中兴未能缓解委员会对中国国有企业在中兴业务决策和运营的控制的担忧

与华为类似,委员会担忧中国政府对于中兴业务的影响。这种影响为中国政府提供一个现成的途径来利用包含中兴设备的电信基础设施为中国国家服务。为了评估中兴与中国政府的联系,委员会很关注该公司的历史,结构和管理。许多评论家指出,中兴的资产包含有中国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和参与,因此,委员会试图分析其目前的运作情况及股权结构,希望了解该公司是否还与中国政府保持联系。

中兴将自己描述为一个业务遍布140个国家的全球电信设备和网络解决方案供应商。公司成立于1985年,中兴声称2011年营业同比增长了24%,达到137亿美元,其海外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0%,在此期间达到74.2亿美元,占公司总营业收入的54.2%[138]。中兴声称,其系统和设备被国际市场的顶级运营商所使用。重要的是,中兴还在其2011年报中强调,中国的第12个五年计划对中兴最近在国内市场的成功做出了重要肯定[139]。

在2012年4月至5月与中兴官员的访谈中,他们强调中兴是一家上市公司,于199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04年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兴辩称,它并非靠政府援助起家,也没有来自政府的技术转让和财务上的援助。然后,中兴承认中国政府在1997年的公开发售时是其股东之一。中兴坚持认为国有企业股东对其战略方向没有任何影响[140]。虽然很少指名道姓,中兴经常将自己与华为进行比较,认为华为是中兴的主要竞争对手。但认为因为中兴是一家上市公司,因此更加透明公开化。

这些官员通常借助公司已经是上市公司来声称其财务是透明的,且一贯遵守符合中国大陆及香港关于上市公司的资产公开规定。他们通常仅仅引用公司年报所公开的信息来回应委员会对于详细信息的质询,例如政府贷款的金额和比例,补贴和信贷等。然而,中兴拒绝表示是否愿意达到西方股票交易市场(如纽约证券交易所)所要求的透明度[141],和华为一样,当委员会试图向中兴质询更多与政府关键部门互动等问题时,中兴表示拒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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